近日,阿里女员工先被灌醉后被性侵丑闻披露,迅速引发社会热议,而酒桌文化再次被描绘成酒局陷阱,既让人愤慨,又发人深省。每天有那么多人在酒桌上把酒言欢,为什么总有那么一两例酒后丧德的丑陋事件发生?难道几千年来那么多惨痛的教训都不足以警醒这一两个酒后丧德之徒?而又是什么原因让女员工在酒桌上渐渐丧失了保护自己的能力?这其中究竟是酒祸,还是人祸?
酒后丧德,这难道是“酒壮怂人胆”的结果?怂人就是怂人,只是酒让怂人变成了恶人。这也恰恰证明中国文化对于酒的认知是何等的精准而有智慧。《说文解字》对酒字有两个基本的解释,一个说,“就也,所以就人性之善恶”;另一个说“造也,吉凶所造起也”。基于人性来理解酒的内涵和价值,这两个解释无不强调,酒是一把双刃剑,而酒之吉凶善恶均和人性有关。
那么何为酒之善,又何为酒之恶?古今中外,有多少智者都思索过这一问题。酒可以增加生活情趣,适量饮用还有助缓解疲劳,但过量酗酒又会导致种种祸患发生。酒,究竟性善还是性恶,古今中外争议不断。
中国文化对于酒的基本理解,也和对善与恶的认知有关。中国多数文化流派是认同“性本善”的,因此“酒以合欢”成为了中国酒文化的主流,或在觥筹交错之间推心置腹,或在月下独酌时形神相亲。儒家和道家在这一点上既有共识也有分歧,但总体上求同存异。但中国也有认同“性本恶”的文化传承,对酒文化极为抵触,力主禁酒,其中尤以《战国策》托名大禹的那句“后世必有饮酒而亡国者”最为典型。前者以“尧舜千钟,孔子百觚”为例,讲述“礼之于人犹酒之有蘖,君子以厚,小人以薄”的道理,认为德将无醉,可以以酒观人,检验一个人的道德修行。后者则列举酗酒的危害,并把因酒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种种祸端统统归咎于酒。两种理念争议了几千年,始终没有一个彼此都满意的结果。
但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饮酒成为见心见性的一面镜子,可以照见一个人的修为,也可以照见一个人的丑陋。这次阿里女员工酒醉遭性侵的丑闻,也照见了其管理存在暗角,存在过分偏重业绩增长而纵容人性之恶滋蔓的现象。
饮酒可以彰显人性善恶,可能造起吉凶祸福,所以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酒后不当的行为是有所惩戒的,比如严禁酒驾,比如禁止未成年人饮酒等。而对非法性侵的犯罪行为,不管犯案者是不是酒后,执法机构都会对其依法入刑,而不会把酒醉当成影响量刑的因素。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明知有人要酒后施暴,不但不制止,还参与灌酒者,还应按照从犯论罪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近年来,趁酒醉性侵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这种企图以醉酒为掩饰惹起祸端,与其说是酒惹的祸,不如说这酒后丧德,在人不在酒,是人受性之恶的驱使而惹的祸。法治和舆论的利剑,不会纵容性恶者为非作歹,自然也不会此类丑行有所姑息。
那么究竟该如何禁止和杜绝酒后丧德的事情发生?笔者认为依法从事是底线,既要加强自律,也要仗义监督,提前防范酒后乱法犯禁行为的发生。
那么如何防止此类犯罪在职场发生?笔者认为,这要看职场文化究竟是向善者多,还是纵恶者多。矫枉恶习不能简单甩锅酒局恶习了事,这不过事发的东窗一幕罢了,又有多少恶习在门后偷生。因此,建议各公司和机构在建设企业文化和团队文化的过程中,基于征恶扬善的根本立场,多倡导阳光向善,少庇佑职场恶习;莫让绩效管理变形,进而掩盖甚或助长任何性恶的滋生。此次丑闻给阿里的管理文化敲响了警钟,但每一家公司和机构是否也该三省吾身,择其不善者而改之?!
当然,最终造起吉凶的,是人内心的善恶之念,也就是个人的道德修为。所以孔子饮酒可以无量,但不及乱,而桀纣无道,酒池肉林就亡了国。而饮酒,始终是检验和洞察人性善恶的一面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