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侵权“泰山原浆7天”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燕京啤酒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诉啤酒商品“燕京7日鲜”,并赔偿泰山啤酒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6万元。原告泰山啤酒公司诉称,2010年起公司推出了第一支原浆啤酒即“泰山原浆7天”啤酒,并于2016年推出了外包装为“深棕色烤花工艺、瓶颈较短、瓶身较长”的720mL玻璃瓶,瓶身前标贴标有特殊设计的数字“7”的原浆啤酒产品。2019年5月15日,被告燕京啤酒公司推出“燕京7日鲜”啤酒商品,该产品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原告主张权利的啤酒产品相似,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对泰山啤酒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