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态度:理性饮酒有红线,诱劝儿童饮酒者快入刑

2020-06-01 07:08:55 来源: 网易酒香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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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含苞待放的花蕾,孩子天真烂漫的模样是那么地惹人爱怜,总是让我们忍不住逗一下,或者给他一个夸张的表情,逗孩子哈哈一乐;或给孩子一口酸辛无比的食物,看他激烈而萌宠的反应,引得满堂捧腹;也或者逗孩子喝下一口酒,看孩子辣满口、又蹦又跳的模样,不料乐极生悲,孩子饮酒之后导致脑瘫或者死亡,可爱如花蕾的生命就此萎靡、陨落。

让笔者心痛的是,这样的悲剧年年屡有发生,可又年年屡禁不止。诱劝婴幼儿饮酒者多为长辈或亲邻,劝孩子喝酒时大家碍于面子不予制止,而悲剧发生后,又没有追求劝酒者的刑事责任,我们除了声讨一番这粗鄙的陋俗,也只能眼睁睁看着婴幼儿一家天塌地陷般的悲切。

所以每逢六一,笔者都要郑重其事地呼吁一次:理性饮酒有红线,禁止未成年人饮酒,诱劝婴幼儿饮酒导致婴幼儿脑瘫、死亡者应入刑。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研究员钱玲博士对未成年人饮酒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有较深的调查研究。她在接受笔者的多次采访中均表示,未成年人饮酒现象在中国仍然比较普遍,而且每年仍有大量婴幼儿饮酒致瘫、致死的悲剧发生。

未满18岁者即为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因为其骨骼、肌肉、肝脏、神经、大脑等身体生理构成均未发育完全,对酒精的耐受度,以及在新陈代谢中的分解力都很差,摄入酒精极易对身体造成伤害,轻则酒精中毒,表现为深度昏厥、嗜睡、抽搐、发烧等症状,重则导致孩子脑瘫、智力障碍,甚至死亡。

由于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差,酒后更容易发生打架滋事、聚众犯罪等不良行为。见诸报道的未成年人聚众犯罪事件,也多是在聚众饮酒后发生。

就在前不久,重庆有几位初中同学在为了庆生,一起到餐馆聚餐喝酒,其中一人酒后不慎坠入水中溺亡。悲剧发生后,孩子家长将涉事餐馆告上法庭,要求餐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初中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人,即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和“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规定。所以,纵然一个如花的生命陨落,法院最后的判决,也仅仅是对餐馆做出行政处罚而已。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安庭在提案中呼吁,要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建言要对“未成年人禁酒”单独立法,并制定相应的细则,明确责任主体,年龄限制、产品名录(尤其一些含有酒精的饮料、预调酒等);要求酒类广告、售卖平台、网络媒体等全社会加大未成年人禁止饮酒的宣传力度;明确法令中的惩戒条款,除了经济处罚以外,即如笔者多年呼吁,应当明确相应情形的入刑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明确执法主体,呼吁从单一的市场行政处罚,走向由市监、公安、司法、社区、教育、监护人等多重责任主体、多管齐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禁止未成年人饮酒”的条款,相应的认定细则和处罚措施,都不太明确,也不够严厉。

如果安庭委员的这一建言得到落实,上述重庆涉事餐馆经营者就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从而使整个餐饮行业真的不敢再向未成年人售酒。

以法制途径禁止不良的酒后行为,是世界通行的办法,但每一项具体措施从立法到成效,往往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醉酒驾车要判刑,这是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所增加的相关内容之一,当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但醉酒驾车的风气在我国也是经过长时间的铁腕整顿才遏制住,至今仍未完全消除。

要在“未成年人禁止饮酒”的法律规定中增加“相应情形应入刑”等内容,再经过铁腕的法制手段加以长时间的整治,同样也将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

所以笔者建议,一方面,国家应当充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禁止饮酒”的法制建设,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执法措施,对向未成年人售酒、劝酒者施以重典。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齐心协力引领理性饮酒的社会风尚,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理性、阳光的成长环境,呼吁全社会:

首先,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给未成年人做好榜样,不向未成年人宣传酒类知识、推广酒类产品,尽量避免在未成年人面前饮酒。

其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并严格自律遵守之。对难以判定其是否年满十八岁者,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

再次,不得在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出售烟酒,教职工的家属及到访者不得在学校饮酒,学校也必须对教职工、校内商铺、餐馆定期开展零容忍检查。

再次,家长、学校和社会要向未成年人普及未成年人饮酒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使其养成自我保护、自我克制、自我管理的意识和习惯。

最后,宁伤面子、不伤孩子,遇到诱劝未成年人饮酒的行为,必须严厉制止,防止悲剧发生。

王彤 本文来源:网易酒香 责任编辑:王彤_NG10738